8月26日下午多氟多发布公告表示:国际商会仲裁院对公司与 CHENCO 的《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决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500 万元,但计提预计负债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不代表公司对裁决书的认可,公司会继续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005 年至 2009 年,多氟多与 CHENCO 签订三份技术服务协议,分别为:(1)2005 年 12 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 CHENCO 向多氟多提供干法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价款 74.56 万欧元;(2)2006年3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 CHENCO 向多氟多提供无水氢氟酸技术服务,合同价款 25.00万欧元;(3)2009年5月签订《技术和工程服务协议书》,约定 CHENCO 向多氟多提供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合同价款 153.50 万欧元。CHENCO 诉称,多氟多有七条氟化铝、五条氢氟酸生产线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协议余款 163685 欧元未支付。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CHENCO 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多氟多支付争议本金及赔偿金 23763685 欧元。
2012 年 2 月中旬,多氟多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仲裁审理范围书》, CHENCO 增加诉讼请求称,多氟多有九条氟化铝、九条氢氟酸生产线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技术,要求支付赔偿金 29700000 欧元,并要求支付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费余款 163685 欧元。包括赔偿金、违约金、争议本金及利息等索赔金额共计50063685欧元。对此,多氟多作出答辩,并对三个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012 年 11 月上旬,多氟多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ICC部分裁决书》,主要内容为:对当事双方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庭具有管辖权,应听取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决;但对当事双方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技术服务合同争议没有管辖权,不能将其合并仲裁、听取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决。裁定驳回 CHENCO 提交的关于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两项技术服务合同仲裁申请。关于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两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争议双方均可依据合同争端解决条款协商解决或分别另行提起仲裁申请。
2013 年 5 月下旬,多氟多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送达的《最终裁决书》,针对氟化铝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裁决如下:
1、根据 CHENCO 的诉讼请求和多氟多的答辩,CHENCO 主张事实阶段的成功率为 10%,多氟多答辩事实阶段的成功率为 90%。
2、CHENCO 赔偿多氟多欧元 20891.25,人民币 3575640.60,瑞士法郎1134566.55 和英镑 6111.90 的费用。
3、多氟多赔偿 CHENCO 欧元 189286.99,瑞士法郎 22860.39 和美元7497.80,英镑 372.07 的费用。
4、仲裁费 700000 美元,CHENCO 承担 85%,即 595000 美元;多氟多承担15%,即 105000 美元。
5、多氟多需要支付给 CHENCO 32 万欧元赔偿金,并按年5%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为 2011 年 6 月 28 日至付款日。
6、多氟多需要从 2011 年 3 月 23 日起至裁决日每月支付 10 万欧元罚金;多氟多如有后续使用 CHENCO 技术,需要继续每月支付 10 万欧元罚金,直到 2016年 8 月 31 日止。以 2011 年 6 月 28 日累计的 40 万欧元罚金和此后的每月罚金按年 5%计息,直至付款完成。
7、所有其它索赔和要求全部驳回。
对此裁决内容,多氟多表示不满,于今年6月下旬向瑞士联邦高院提起上诉。之后,多氟多综合评估认为走国外法律程序不是公司有利选择,决定不再启动该案向瑞士联邦高院上诉程序,另行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公司权益。